证券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裕丰证券团队擅长代理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是国内最早从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之一。
自2003年起,裕丰证券团队先后代理投资者诉祥源文化、杭萧钢构、东方电子、大智慧、辉丰股份、佛山照明、五粮液、锦州港等八十余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投资者诉杭萧钢构案于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股民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裕丰证券团队代理股指期货投资者、ETF基金投资者、相关股票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胜诉获赔,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案、基金经理张某涉嫌“老鼠仓”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效果良好。
近十几年来,裕丰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法院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第一财经日报》《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等百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次(篇)。